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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法
来源: | 作者:杨长生 | 发布时间: 2024-12-28 | 1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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