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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杨长生 | 发布时间: 2025-04-04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经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对其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不依法纳税、执业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发布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问题的监测及处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涉税问题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对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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